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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根据《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9〕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为目标,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严格考核,明确奖惩,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指标

  (一)工伤保险覆盖人数。工伤保险覆盖人数是指计划年度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除外)。

  (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是指计划年度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的属于当期应该缴纳工伤保险费收入数。

  (三)基金征缴收入。基金征缴收入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征收的属于当期申报核定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清收计划年度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以实际缴入市财政专户数为准。

  (四)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支出各项费用额。

  三、计划编制与下达

  (一)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编制。全市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根据省下达我市目标任务,结合从业人员总量确定覆盖人数增长率,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考核性指标任务下达。

  (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依据省下达我市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结合年度工伤保险覆盖人数计划、工资水平及缴费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和事故率增减变化情况编制。

  四、考核与奖惩

  (一)市政府每年初组织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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