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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 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 灾后处置

  5.1 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 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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