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