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网络保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刑事司法保护。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公安、税务、司法行政部门,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法院负责)
(十一)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借专项行动之际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不履职、不尽责、推诿扯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事前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查处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创造、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指导企业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提高科研开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掌握和熟悉知识产权制度,熟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宣传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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