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人口的认定时点为公告发布之日。
符合上述户籍条件的劳改、服刑人员,予以安置。
2010年9月30日前女方(农业户口)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予以安置;2010年9月30日后女方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不安置。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且1999年9月1日以来一直在本村居住(以户籍登记住所地为准)的非农业人员(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享受退休金人员除外),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郄马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安置。
(二)每户的安置人口,每人给予55平方米安置价安置指标。
(三)一户安置指标不足11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以成本价安置指标补足。
(四)对老人安置指标的安置由其本人和赡养义务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已登记户口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本办法发布之后,新出生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
第八条 安置房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用于安置。
(一)多层安置房价格均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多层安置楼层价格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10%;四层,105%;五层,100%;六层,80%;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二)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20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三)被补偿安置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安置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
2成本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成本价)。
第九条 被拆除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口数确定,人均标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一户标准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核定。一户多宅的,标准建筑面积可在各块宅基地之间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