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6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
(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补偿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郄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共同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一户拥有多块宅基地的,需同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
第六条 安置面积标准:
(一)每户安置人口以1999年9月1日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挂靠人口除外)为基数,随下列原因增减:
增加原因:
1出生;
2妻子因婚迁入;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落户(一户只能安置一个女儿的配偶及子女)。
减少原因:
1户口迁出;
2死亡;
3离婚,因婚迁入的配偶方。
上学、士兵服役期间迁出户口视同户口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