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珠府办〔2010〕6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对近几年来应急管理“广东经验”和“广东模式”的总结和升华,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
《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
《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制定实施
《条例》是加强应急管理立法的迫切需要。继国家制定出台
《应对法》并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省结合实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出台《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这必将对推动全市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上新水平,为珠海争当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实施
《条例》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应急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增强。但影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因素也大量存在,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还比较多,社会管理面临一系列新课题。
《条例》为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南。
《条例》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创造性制度设计既是对国家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也是对广东省应急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适应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