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和审计前,财政部门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五、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在90日内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施审计评审,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施审计时,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暂停拔付或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
六、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审批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其主管行政部门。
八、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人员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具体审计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具审计初审结论。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复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复审小组,对国家建设项目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经过复核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初审结果无误后,根据委托协议支付聘用经费。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石家庄市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审核办法(暂行)》等制度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九、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支付标准按照
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参照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石财办〔2009〕14号)的规定支付。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参照相关部门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由审计机关登报公开报名,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
十、建立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评审中心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造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审计、评审结果,确保财政资金的节约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