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意见(试行)
(石政发〔2010〕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本级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安全,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审计监督和财政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和财政评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审计监督,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二、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变更和竣工决算等,由财政部门全程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建设项目按标段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结)算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竣工决(结)算评审申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相关规定按标段对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评审,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决(结)算申请资料、财政评审机构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以及依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调整后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竣工决(结)算,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结)算进行调整,并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后,由市财政局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据此结算工程价款,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