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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汇总、存档。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各镇(街道办)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其中区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一)财政供养人员,随补充养老金渠道发放。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

  (二)其他人员,由各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奖励金。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

  (三)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申请对象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的,奖励金一次性补发[奖励额=(奖励对象死亡年龄-奖励规定年龄)×月标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

  (一)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村(居)委会须及时上报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并统一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移交确认手续和信息变更工作。

  (二)外市户籍人员迁入我市之前,不论以往如何享受本地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均应向迁入地的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确认,并从申请确认之月起,按我市规定执行。

  (三)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含盲残中低盲一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登记表》,建立信息档案,并协助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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