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汇总、存档。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各镇(街道办)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其中区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一)财政供养人员,随补充养老金渠道发放。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
(二)其他人员,由各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奖励金。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
(三)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申请对象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的,奖励金一次性补发[奖励额=(奖励对象死亡年龄-奖励规定年龄)×月标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
(一)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村(居)委会须及时上报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并统一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移交确认手续和信息变更工作。
(二)外市户籍人员迁入我市之前,不论以往如何享受本地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均应向迁入地的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确认,并从申请确认之月起,按我市规定执行。
(三)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含盲残中低盲一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登记表》,建立信息档案,并协助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