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2010〕6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以往政策已经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补助(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以及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了相关政策)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不再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珠人口计生〔2009〕45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奖励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一)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按工资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其他人员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补助给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