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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廉租住房。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并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通过提供廉租住房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由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过调剂存量公产房、新建、改建、购买、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新建的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结合西部地区华侨农场(垦区)职工危房改造进行建设。

  (三)公共租赁住房。

  在确保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同时,今后我市要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等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主要由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并鼓励、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人数相对应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可适当建设部分较大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作引进高级人才的周转住房,但不得超过建筑面积90平方米。

  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同供应对象,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上限应低于同一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

  市政府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具体事项。

  (四)外来务工人员住房。

  用人单位是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的责任单位。提倡多渠道、多方式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市政府继续予以政策支持,实行按工业园区7%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用于园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鼓励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用工企业根据需求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三、落实政策措施,优先调配资源

  (一)制定住房保障规划。

  在调查摸清我市住房总体情况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的基础上,编制我市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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