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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 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6. 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侮辱、殴打林地管理人员,阻碍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将法规条文中的“征占用林地”“征用、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全部修改为“征收、征用、占用林地”。

  九、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 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大连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款中“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管理处”修改为“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3. 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市经委”修改为“市经济综合部门”。

  4. 第四十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或者阻碍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四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大连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修改为“《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6. 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十、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

  1.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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