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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 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物资、设备;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7. 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产品经批准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修改为“《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 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

  1.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初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或者一千学时以上。”

  2. 第十三条修改为:“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减少科目、课时和授课内容。”

  3. 第二十条修改为:“职业学校教师的配备来源,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职业学校管理部门应当选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含工人技师)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招聘教师或者选聘优秀毕业生留校任实习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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