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十一条修改为:“支持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者配备派出人员,为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3. 第三章的名称“投资和经营”修改为“投资促进与保障”,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享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开发区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和政策。”
4.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章(即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 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 第十七条修改为:“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
7. 第二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外汇收入、支出及结汇、售汇业务。开发区企业所有跨境外汇收支应当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8.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经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三、《
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
1. 第二条修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保税区主要发展一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物流和出口加工服务。”
2. 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保税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国家、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3. 删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 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保税区内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在职期间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5. 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