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 第六条修改为:“市及区(市)县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工作。”

  2. 第八条修改为:“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3. 第十四条中的“五年科技计划”修改为“五年科技发展规划”。

  4. 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及区(市)县的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由同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 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及区(市)县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 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