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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的通告
(苏府通〔2010〕27号)


  为保障重要设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和整治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就苏州市市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禁设区域通告如下:
  一、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左右范围内。
  二、矿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三、大、中型金属冶炼企业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四、军事禁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五、港区周界500米左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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