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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应急指挥部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省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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