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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提交当年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和复读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七)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八)残疾人员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一)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交《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六)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城镇优抚对象提交《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

  (八)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见义勇为证》。

  第十条 残疾人员伤残等级标准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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