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