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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人口、环境、资源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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