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宣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沪工商法〔2010〕379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在征得有关联合发文机关同意后,经2010年11月24日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宣布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请遵照执行。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出国留学人员投资企业规范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外〔2003〕65号);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展销会事后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市〔2004〕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