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2011年主汛期(7月)前,各区、市有关单位和镇(街)、村(居)对集中安置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完善,要求安置场所采光通风良好,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信信号覆盖良好,配有应急照明设施(备用电源或应急灯、手电筒、蜡烛等)、简易烧水设备、消防器材和厕所。
四、实施机制
㈠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防汛、气象、水文、国土、海洋预报等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水雨情、风暴潮,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逐级传达到位,确保赢得先机、把握主动。
㈡加快市、区两级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步伐,建立财政救灾储备金制度。
㈢统一指挥,确保转移工作科学有序。当灾害来临时,由市、区、镇(街)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转移指令,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转移到位。
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移避险的组织工作原则上由各区政府负责,镇(街)、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市各对应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并具体落实。
㈤高崎避风坞所有船只上人员的转移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㈠生活物资储备。小规模、短时间的转移生活保障由各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应采取仓储或厂商协议供货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形式,备足安置人员3天基本生活需求的食品,同时采购足量的水杯、草席等。规模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转移,由各级民政部门统筹解决生活物资保障。
㈡安全和医疗保障。应急期间,每个安置场所由转移责任单位安排若干名管理服务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依托各社区医疗机构,根据实际转移人数确定临时医务人员,每个安置场所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配备常用药品。
㈢资金保障。2011年起,各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配备现有应急避险场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转移人员安置专项补助费,按照人次给予转移补助。
㈣易致险成灾部位集中避险安置保障。市海洋渔业局要按照避险安置的要求,综合考虑就近、固定、发挥现有场所设施应急作用等因素,抓紧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崎避风坞船只上岸避险人员集中安置场所。各区要对照避险安置场所设置标准,按要求逐一完善危房、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等易受灾区域人员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不符合安全、安置规模等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