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0〕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增容政策区外(厦府办〔2010〕80号规定)用地性质与片区控规不符的增资扩产工业用地增容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 受理对象
1.已有工业建筑拟增容的扩建项目。
2.原有未建工业用地拟增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受理要求
1.将厦府办〔2010〕80号规定受理要求的第6条修改为"增容建设部分仅限生产用房,不含双控指标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