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C55号政府储备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0〕40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9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175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C55号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316号),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大嶝街道办蟳窟社区、嶝崎社区土地8027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2010C55号政府储备用地
| 80274
| 储备用地
| 大嶝街道办蟳窟社区、嶝崎社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316号批准的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厦府〔201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