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
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制定方案;
(六)市政府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接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三)按照规定上缴资产收益;
(四)承担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报市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申请破产;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进行重大投资(含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元;
(四)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五)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