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企业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积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及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全覆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财务信息的动态监管。定期披露企业财务情况、审计情况等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资监管的透明度。
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种职权,对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