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泰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其他国家出资企业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市国资委负责相关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