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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类规划编制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泰州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作为签订规划编制合同的依据之一,列为规划编制合同的附件,并作为审查、审批规划成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泰州市统一坐标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第五章 成果审批与规划修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送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江苏省政府审查,国务院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国务院备案。

  (三)分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镇总体规划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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