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镇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编制战略性规划,用于远景控制。
第三章 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还需要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再呈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