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二章 编制的分工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