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发布了修订后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见附件1)等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在工程设计及审查中严格执行。
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我委将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主体结构高度超过350m。
(二)建筑高度超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以下简称《超限规定》)第四条表4.2或表4.3的规定,且特别不规则的混合结构或钢结构。
(三)我委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自2010年12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我委将邀请至少1名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建筑高度超过《超限规定》第四条表4.1的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建筑高度超过附件2的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通知所称的“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中三项及三项以上;“平面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中三项及三项以上;“竖向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第7项至第17项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第6项至第11项中三项及三项以上;“平面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中任一项;“竖向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2款第6项至第11项中任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