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