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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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