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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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