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同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重大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者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