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