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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以及等级证书的印制。

  第四条 接受委托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五条 服务机构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咨询服务工作质量。

  第七条 申请等级评估包括:

  (一)新申请等级;

  (二)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等级;

  (三)变更原有证书等级级别、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

  第八条 新申请甲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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