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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210号)


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公斤由0.63元调整至1.26元。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四、接本通知后,请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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