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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政〔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企业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公安、交通、水利、住建、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旅游、铁路、林业、商务、发改、工信、国资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区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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