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八、奖罚规定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各代征单位的征收任务,各代征单位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后可按照按15%标准提取代征手续费。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三)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数额),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按法律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四)代征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违法取水、排水的举报,并接受监督。用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为非法取水,移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2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4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过境河流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如安阳河城市规划区内部分)、沟、泵站、水库、湖、坑、塘以及单位和个人自行建造的储存污废水的水池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十、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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