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标准
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8元/立方米。
五、减免政策
(一)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禁止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根据被征收单位提供的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及随机抽检报告,确定当月收费标准。
(三)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给予优惠,鼓励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洗车业、建筑业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
3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发展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有关的其它开支。
(二)市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有关费用。
七、资金的监督
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明确取费主客体及相关取费政策。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审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预决算,管理和使用好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