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必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以缴纳污水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主体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收费主体,统一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各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缴上月的污水处理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户用水量一并收取。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取水及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征收,市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具体征收方式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每年1月份向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上报本年的用水量(以水利部门核定批复为准),不得瞒报或少报。
取用地表水的,用水单位在每月10日前,按水利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