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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自检。每日作业前安全人员要对吊篮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租赁单位维护人员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在大雾、大雨、大雪和大风条件下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吊篮停用5日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吊篮租赁企业、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后,在同一现场因需重新位移安装的,由吊篮租赁企业、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重新填写《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GJG202-2010中表8.2.2),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应加强吊篮使用管理,不得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工具,严禁转租吊篮。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吊篮夜间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购使用的吊篮必须是经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确认登记的产品,未经确认和登记的产品严禁购置和使用,其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审查吊篮租赁企业、吊篮使用单位施工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及上岗人员持证的情况;查验吊篮合格证件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核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逐项落实吊篮维护、日常保养和使用管理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立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吊篮租赁企业、吊篮使用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时应下达整改指令,监督隐患单位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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