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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方面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中应分别设有土建、机械和电气专业的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

  5、企业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6、近三年代表工程证明材料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产品具有中建协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可用证》;

  2、在连设备存放场地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3、在连设备数量不少于150台;

  4、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

  5、企业伤亡事故控制措施;

  6、企业安全专职人员情况;

  7、企业安全应急预案;

  8、职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给《大连市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准入证明》方可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业务。

  第五条 建立行业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取得《大连市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准入证明》的租赁企业纳入建筑施工管理,并按大连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一次性上缴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5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于保证作业生产安全和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因发生事故抢险救援所支付的费用,第二年应当全部补齐;企业因歇业或不再从事本项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将一次性全部返还。

  第六条 吊篮租赁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装、拆卸及维护管理各项措施,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吊篮租赁企业应为全体从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吊篮租赁企业出租或出售的产品应当符合经行业确认取得登记编号的唯一产品。未经行业确认的产品一律不得租售,无专业制造生产能力的吊篮租赁企业不得向外出售吊篮,吊篮租赁企业应对其出租或出售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吊篮租赁企业应当对其出租或出售的产品进行登记,详细载明吊篮规格、型号、数量、使用用途及出场时间等,并严格落实设备定期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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