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0]47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市场秩序,保障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和使用安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了《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市场秩序,保障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和使用安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以下简称吊篮租赁企业)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登记后可承担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并提供吊篮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安全使用的专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应当进行行业准入确认和安全审查登记。
凡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吊篮租赁企业,应当首先通过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的企业施工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两项审查确认:申请租赁登记的企业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
(一)企业施工生产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