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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阳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2009〕69号)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核查、审核等工作,区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五条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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