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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收入调整、资产增值等原因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季度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改制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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