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高管发〔2010〕98号 大连市高新区管委会2010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 改制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 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