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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之后及使用前和每次提升、下降作业前(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应分别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及使用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4),验收表应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3日内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论证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论证评价意见。未经论证评价或论证评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程数量及施工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按以下规定内容进行:

  (一) 企业年内承揽工程数量及按月上报工程情况;

  (二) 落实规范标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定岗人员日常维护管理及检查工作记录情况;

  (四)落实专业分包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职工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内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停止其在连施工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依照本规定,对属地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一些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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