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0]47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地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大连地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不得向无专业资质企业租赁升降脚手架。无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严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等活动。